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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厂里图书馆看完当下的著作权法之后。
在食堂吃完午饭,下午,许旭又溜达到区里的图书馆。
在这里,是找到了陈东杰所言的《书籍稿酬暂行规定》。
这玩意儿是90年6月15日由国家版权局所规定的,专门针对文字类作品。
翻开一看,条目并不长,而且非常清楚。
嗯?
视野扫下去,许旭从中发现了一个对自己有利的新条款:除了千字多少钱所计算出来的基础稿酬外,规定里还有印数稿酬这一说。
也就是说,出版社对外印刷了多少量,作家也是可以从中获利的。
按照这个规定,一名作家从文字作品所能获得的稿酬,理论上是可以包括“基础稿酬+复印数稿酬”两部分。
至于这所谓的复印数稿酬。
规定是以万册为分界点。
一万册以内,按基础稿酬总额的8%付钱。一万册以上,超过部分,以千册为计量单位,每千册付基本稿酬的0.8%。
比如,以许旭八月这期要出刊的《无悔追踪》为例。
印刷量当然是轻轻松松要超过万册。
超出的部分,粗暴按照这个规定简单计算,是要除以一千,然后乘以这次拿到的基础稿酬,也就是2700元,最后再去乘以0.8%,这样形成复印数稿酬。
知晓了这一点后。
许旭在心里是飞快的在自己心里算了一笔账。
如果八月要发行的这一期刊物,按照发行量41万册来计算,减去一万册就是四十万册,用这个数字除以一千,就是四百,四百去乘两千七再乘0.8%,就超过八千六百块!
但自己显然没有拿到这一部分。
算完这一笔账后,许旭昨天刚刚感觉自己拿到的2700块钱,瞬间就不香了。
有种捡了芝麻丢掉西瓜的感觉。
当然,这种情绪只是片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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